【美国移民】EB-5投资移民所要满足的“风险”因素
2015-07-09 免费评估 立即咨询 4508

关键词:美国EB-5投资移民 风险状态 澳德华 总裁谢炎武先生

【美国移民须知】EB-5投资移民所要满足的“风险”因素

不同于其他移民方式,美国EB-5投资移民制度设立了关于投资状态的重要因素:风险状态(atrisk)”,说白了就是美国移民局明确规定:EB-5投资移民必须存在风险。正是这一点让不少投资者对于美国投资移民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,不敢轻易尝试。然而,美国移民的风险远没有投资者想象的那么可怕!

为了让投资者了解清楚关于“风险要求”的界定,本文将为各位详细分析风险状态的要求。

风险没规定大小,有还款担保的话是违法的!

虽然法规强调“风险状态”,但法律和先前EB-5判例都没有明确指明投资需要达到怎样水平的风险。因此对于什么是在“风险状态”的普遍理解是,资金投入必须确实被承诺,且不能有还款担保或者赎回。

即如果投资者获得如下担保:投资款的返还,或者返还一部分投资款,或者就某一部分的投资被担保一定的投资回报率,那么这部分的投资款,就会被认为没有处于“风险状态”。当有证据证明,投资者同时面临“损失的风险”和“获得收益的可能”,投资款就可被认为是处于“风险状态”。

由物业持有者担保的投资

开发商常常会通过提供最终的物业所有权来担保还款。一些EB-5投资项目文件中,也包含有“保留协议”(reservationagreement),即在项目失败的情况下,投资者可获得现有房产项目的一个单元,以作为补偿。这种类似的操作,实际上避免了投资人遭受损失的风险,继而违反了“风险状态”的定义。

同时,移民行政上诉办公室(AOO)在一个案例中也否定了下述结构:将投资者的一部分资金用来购买需要装修的度假屋(已经建造好的),而EB-5资金的剩余部分将被用作公共区域的建设和装修。最终,投资者将通过投资拥有一个物业单元——即属于一种担保还款的形式,继而不能满足投资处于“风险状态”的要求。

“风险状态”的决定因素

1.是否有(或将有),任何贷款或者抵押协议(mortgageagreement)、期票(promissorynote)、担保协议(securityagreement)或者贷款的其他证据,由投资者的个人资产(负主要个人责任)做担保,而非由新商业企业的资产做担保?

2.基于204.6(J)(2)条款,有什么证据能证明,为获得处于风险状态的投资带来的收益,投资者已经投资了所需的处于风险状态的投资款?

3.是否有(或将有),为获得(不可赎回的)股权,资金已转款到或者承诺转款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的证明?

澳德华推出的EB-5项目都是由总裁谢炎武先生亲自赴美考察得来,安全性有保障。然而,一个EB-5项目一方面要满足美国移民局对投资项目“存在风险”的要求,另一方面又要像投资者证明这并不是一个“高风险”的项目,项目方和中介公司都在努力。

不少投资者问小澳,你们能不能给我们一个肯定的答复,担保我们移民的成功和资金的顺利返回,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投资者也知道了答案:如果有了担保,那么就违背了美国移民局关于投资移民风险性的要求,是违法了!不过,澳德华会为客户在项目选择时严格把关,把风险降到最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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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美国移民须知】EB-5投资移民所要满足的“风险”因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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